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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至此,符合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制造业企业都可享受研发加计100%扣除政策,符合规定的其他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享受研发加计75%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现金流。但是如果企业误将不适用研发加计扣除的活动作为研发活动,享受了研发加计扣除优惠,则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等风险。那么哪些活动不适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呢?

案例

A公司主营软件开发等业务,在后续管理中发现某软件开发项目已上线运行,累计用户近万人。但企业仍将该款软件上线后进行的日常维护和简单升级改造的人员人工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进行加计扣除。A公司该款软件上线后进行的日常维护和简单升级改造发生的相关支出,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用?

B公司从事SAAS软件服务,开发完某费用报销系统后供给用户使用。B公司为保证该费用报销系统运行,对用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B公司对用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用?

C公司从事管理咨询服务,为了解管理咨询行业市场发展前景,C公司进行管理咨询行业市场调研,编制管理咨询行业市场分析报告。C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及编制管理咨询行业市场分析报告,是否属于研究开发费用?

分析

一、税收上对研发活动的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因此,企业为获得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科学的新知识而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属于税收上规定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其中,人文科学包括了文学、历史、哲学、艺术,是以人为本的学科;社会科学是用科学的方法,研究人类社会的种种现象的各学科总体或其中任一学科,社会科学所涵盖的学科包括: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人类学、民俗学、新闻学、传播学等;艺术科学是探讨艺术学术领域的规律,艺术科学所涵盖的学科包括:美术、音乐、表演等。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升级或对公开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二、7类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

根据119号文件规定,下例7类活动属于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如果从事的活动不属于这7类活动,并不能说明企业从事的活动就属于研发活动,在判定企业从事活动是否可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应根据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进行判断。

A公司主营软件开发等业务,在后续管理中发现某软件开发项目已上线运行,累计用户近万人。但企业仍将该款软件上线后进行的日常维护和简单升级改造的人员人工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进行加计扣除。根据规定,A公司该款软件上线后进行的日常维护和简单升级改造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属于研究开发费用,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B公司从事SAAS软件服务,开发完某费用报销系统后供给用户使用。B公司为保证该费用报销系统运行,对用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根据规定,B公司对用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不属于研发服务,不能适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C公司从事管理咨询服务,为了解管理咨询行业市场发展前景,C公司进行管理咨询行业市场调研,编制管理咨询行业市场分析报告。根据规定,C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及编制管理咨询行业市场分析报告,不属于研发活动,不适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

延伸分析:

需要注意:对研发活动有异议的处理

根据119号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等规定,税务机关在事中、事后对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存在异议,税务部门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对于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该项活动属于研发活动,税务部门不需要进行鉴定。对于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也不再需要鉴定。

对于其他研发项目,税务部门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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